名嘴黄健翔向新东家讨薪反被诉被指不劳动dd-【新闻】
名嘴黄健翔向新东家讨薪反被诉 被指“不劳动”
神州传媒指责黄健翔“不劳动”
黄健翔提起劳动仲裁向老东家神州天地体育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讨薪,结果反被公司告上法院指责其“不劳动”。
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黄健翔的律师表态称,黄健翔作为一个老总不应该要求他像普通白领那样朝九晚五地去公司上班。
据了解,黄健翔2008年10月1日加盟神州传媒,担任副总裁及创意总监,负责赛事评论解说,并参与节目策划制作等工作,聘用期两年。
今年初,黄健翔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薪酬,获支持。
神州传媒被判付给黄健翔37万余元工资及9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神州传媒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黄健翔退还公司为他缴纳的社保金等近万元。
庭审焦点
昨天,黄健翔本人未出庭,神州传媒和黄健翔的双方代理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在法官询问时“各抒己见”。
争论一:黄健翔是否“不劳动”
法官:黄健翔是否履行了工作职责?
神州传媒:没有!从2009年8月起,他负责主持和制作的《绿茵集结号》节目,除了偶尔参与两期外,其余均不到岗,公司无奈更换了主持人。我们一直没得到合理解释。2009年9月公司决定,停发其8月下半月和之后的工资。
黄健翔代理人:黄健翔已经履行了工作职责。他的工作内容不仅是主持,而是全方位的。公司换主持人,不能说明黄没劳动。
说他不上班,可节目制片人还是他的名字。公司没钱,发不起工资才是事实。
争论二:黄健翔是否要“朝九晚五”
法官:你方不同意支付工资等的理由是什么?
神州传媒: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工资,应该以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为前提。他不劳动,就没有理由拿工资,也不应该再为他缴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有一个月,他都没打过卡。
黄健翔代理人:黄健翔的年薪接近百万,怎么能要求他和普通白领一样朝九晚五呢?每天去公司上班,对于一位传媒老总来说是不合适的。很多时间他是在家里工作的,不是到公司才算上班。
争论三:黄健翔是否在接私活
法官:起诉称,黄健翔频繁参加活动,没得到公司同意,是吗?
神州传媒:是的。从2009年6月起,黄健翔擅自制作出品了商业性电子杂志《最体育》,出品人均为黄健翔。上面有他自写自拍的文章和视频、对一些人士的采访,还有商业广告,而他从中谋利。黄健翔的名人效应给公司带来的是负面影响。
黄健翔代理人:参加的活动都和公司利益相关。黄健翔是在利用人脉,带动品牌形象。
他索要的部分工资,正是公关费用,票据都给公司了。
相关链接
神州传媒是中国最大的体育频道联播平台之一。
有业内人士称,神州传媒的战术就是“明星效应”。
欧锦赛开幕前网络的调查(采访1935人)显示,94%的人选择要黄健翔解说。黄健翔解说欧锦赛时,董路等主持人作为嘉宾也到场助阵。
人事劳动争议网点评:
一、劳动时间问题:上不上班,或“擅离职守”应视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判断。不能简单的以高级管理者不用按时上班或一定要按时上班来认定。如合同中约定“按时”,就应按约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问题:被告反诉黄健翔退还保险,前提一必须举证黄没有上班的充分证明,一个月没打卡,并不必然代表黄没上班,只要黄有为单位上班或工作的证据即可。打卡,并不是认定黄是不是上班的唯一且必要条件。前提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存在劳动关系就要给员工上保险,而不是以打没打卡,来没来公司作为是否交纳的标准。对此,一般来讲,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应依法交纳(本案,事实上被告一直交保险,现在再主张黄没上班,难能自圆其说-----即然没上班,没劳动关系,为什么你却一直给对方上保险,且该期间一直也没有向黄表达过停交的意思表示?)这点被告反诉退还保险理由值得商榷,在某种意义上,只是一种诉讼策略罢了。
三、兼职工作问题:被告反诉黄“接私活”,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兼职或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在实务中按劳资双方的“事先约定”处理----如约定禁止兼职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反诉黄接私活,一要看双方有没有事先约定且如何约定;二是,该活动是否有利于单位;三是单位要充分证据黄接私活的证据,否则,单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四、合同约定问题: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在经济生活中,劳资双方应当在工作开前,一定要依法并结合单位实际签订相应实用的劳动合同或相应的工作协议等。以免在以后的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与争议。当然,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矛盾应理性对待,以合法的方式妥善解决,而不是利用强势地位或置之不理,否则,风险将随之产生。(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